“消失”的40万-观热点

来源:陕西法制网 2023-04-13 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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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预付40万订货

提货时卖家却称货款全部“跌没”了

这40万果真“蒸发”了吗

还是另有隐情呢...

刘某开设经营一家粮油公司,魏某向其订购一批大豆油,预付货款40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并加盖粮油公司印章,约定提货时付全款。此后市场行情一路下跌,魏某未提货。2020年市场回暖,魏某联系刘某发货,刘某称货源紧张提不到货。几番催促无果,魏某找到刘某要求退款,刘某的配偶仅认可收到魏某20万元,认为市场行情下跌后魏某一直不提货,导致自己严重亏损,魏某的订货款已经“跌没”了。魏某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订货款并赔偿利息与违约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赵海涛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刘某反诉要求魏某赔偿库存费等经济损失,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法官认真梳理了双方的证据材料,甄别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魏某预付的订货款确实为40万元,刘某在收条上备注“存放”,事后魏某要求发货无果,转而要求退款,刘某回复同意,称尽快想办法算账解决,魏某最后一次找刘某当面协商,刘某夫妇认为魏某的订货款已全部亏损,不同意退款。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协商失败。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向刘某订货并预付货款40万元,双方未约定后续付款的期限和提货时间,刘某在收条上备注“存放”,说明其同意魏某存放货物,此后魏某催要货款,刘某同意尽快想办法算账解决,说明双方一直就债权债务进行协商,刘某抗辩市场行情下跌后订货款全部亏损,与事实不符,双方属于实物买卖,并非期货投资,法院对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魏某要求退还订货款,系主张解除合同,依法应予准许,卖方长期占用资金,应当退还订货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判决粮油公司向魏某返还订货款40万元,并按LPR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晨晖

责编: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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