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快报:「理论观察」法院副院长不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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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在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某人为法院副院长时,一并提请任命其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人认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院组织法增加“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规定后,再任命法院副院长就没有必要一并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笔者以为,认为提请任命法院副院长就没必要一并提请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观点,是把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法院副院长法律关系和履职特点混为一谈。
首先,应正确理解两者不同的法律概念。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其次,应正确理解法院副院长的双重职责。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作为法院领导班子的副院长具有双重身份,当其以法官身份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他们与其他法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严格地按照合议制履行职责;当其以法院管理的决策者、组织者、实施者的身份,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管理职责时,所承担的是领导责任。在提请任命法院副院长时,如果不同时提请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就不能以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履行职责。
再者,应正确理解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审判委员会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院审判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讨论决定案件和其他事项,必须获得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形成决议。虽然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可以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但只能以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参加讨论和决定。否则,就与法院组织法和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相违背。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规定副院长为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时,不仅同时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而且审判员职务也要同时任免,这个法律程序不能少。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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