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信息引关注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工人日报 2020-12-18 16:29:12

天津市近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这一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科技进步,人脸识别技术已有长足发展,基本达到商业化、产业化水准。有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约占全球市场的15%左右。不过,人脸识别应用在进小区、动物园、商场等场景也引发众多争议。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近年来,部分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中没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没有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未经消费者同意就采集了消费者的人脸数据。而如何规范使用这些数据,也缺少法律的相应保障,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

目前,国家尚未颁布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今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人脸信息列为个人敏感信息,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标准,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等。

记者注意到,全国多地加强了对人脸识别的相关规定。日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通知,要求楼盘售楼处未经别人同意,不得拍摄来访人员的面部信息。已提请审议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此外,北京市、安徽省、兰州市等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对业主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未提及指纹、人脸数据等生物信息。

周汉华表示,天津此次立法说明相关部门关注到了相关问题的存在,这种做法值得点赞。如何防止新技术被滥用的同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还需要各方形成更多的共识。(记者张玺)

关键词: 采集人脸信息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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