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隐瞒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尚不具备约定交付条件是否违约?

来源:辽沈晚报 2022-03-22 15:47:24

“我是在办理房证的过程中才发现,开发商通知我入住时,根本还没竣工验收。当初我们签合同时约定了交房时间,如果延期是要赔偿的;但是现在开发商说我已经收房子了,就是对这个房子认可了。想问一下‘辽沈帮帮帮’,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读者张先生询问。

张先生是在2018年购买的一处期房,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应当在2020年5月31日前交房。“合同上明确是在2020年5月31日前商品房应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等交付条件并交付。同时还约定,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120日的,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按日计算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交房。”张先生表示。

2020年5月15日,张先生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可以收房了,当月30日,张先生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了收楼手续。

“后来我办理房证时才发现,这个楼到2020年末才通过了竣工验收。我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说我已经办理了收房手续,就没有理由再要求逾期违约金了。我感觉这个不太合理,想问一下,开发商这么说对吗?”张先生问。

记者咨询了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佳律师。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开发商虽然在约定日期之前通知了交房,但实际上直到通过了竣工验收才真正具备了交房条件。开发商这种做法故意隐瞒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尚不具备约定交付条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在实际完成了竣工验收之日才为有效交付,应根据相关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高律师表示。

“购房者接收房屋时,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房屋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如开发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无须承担逾期接收房屋的违约责任。”高律师介绍。(记者 隋冠卓)

关键词: 交房时间 违约责任 交房条件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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