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快看:「泾阳法院小课堂」农村建房意外受伤谁之责?法官依法判决维权益

来源:陕西法制网 2022-09-13 15:56:26


【资料图】

近期,泾阳县法院泾河法庭审理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甲某欲在其自家宅基地上加盖房屋,经口头协商后,其将房屋承建事宜交由被告乙某完成。被告乙某找来丙某在内的一席工人来工地干活。丙某在现场工地脚手架上作业不慎跌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伤者丙某将甲某、乙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为丙某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也未对其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及监督管理,脚手架搭建完成后亦未进行安全性检查,乙某作为承包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60%为宜。甲某将加盖加盖农村自建住宅三、四层的施工,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乙某承建,甲某对选任施工方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20%为宜。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建房施工存在危险,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作为劳务提供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20%的事故损失。

法官说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进,为改善人居生活条件,农村自建房日渐增多,但由于群众安全意识薄弱、条件简陋、操作缺乏规范性,监管真空,三无施工队凭熟手经验建房,导致自建房安全事故频发。如何避免此类伤亡事件,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和指导,禁止无资质单位个人承揽建房工程;二、农民自建两层以上房屋务必交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建设队伍承建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三、谨慎作业,施工中务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必要的现场指挥监督。

关键词: 赔偿责任 安全防护措施 监督管理 注意义务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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