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_全球微资讯
【资料图】
4月27日,洛川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要求,要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紧紧围绕县委总体部署,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落脚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自觉融入县域治理,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大对“洛川苹果”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坑农害农等涉果类犯罪,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监督、做强民事检察监督、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做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刚性,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决定》要求,要广泛凝聚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合力。县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推动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机制,与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问题线索及时依规依法进行处理的移送机制。侦查机关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按时书面反馈结果,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规范运行,建立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业务研判通报等工作机制,实现刑事立案、撤案(终止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执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审判机关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依法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建立与县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案件的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方面的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畅通检察机关对收监执行、社区矫正等工作的监督渠道,认真办理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并按时反馈办理情况。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府检联动”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及时办理并回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将有关单位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情况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平安建设督导和法治督查事项。对县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的经费、信息化建设、参与县域社会治理等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决定》要求,要健全完善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和有关单位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年度情况及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清单,应当书面报备县人大常委会,重要监督意见及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将以落实《决定》为契机,依法能动履职,扎实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洛川、法治洛川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郑园)
编辑:晨晖
责编:郑黎波
关键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