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条件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呢?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案例说明
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田某某发生扭打,持镰刀将田某某头部砍伤(轻伤一级),致田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某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田某某经济损失29969.72元,刑事被告人张某某赔偿255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某某在监狱服刑,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该县检察院控申干警在脱贫攻坚入户走访过程中了解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向田某某宣讲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2019年9月16日,救助申请人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经调查发现,田某某受伤后劳动能力严重受限,其母现年90岁已失去劳动能力需要照顾,其妻因腰部手术后丧失劳动能力,被确定为低保户。罪犯张某某无任何个人财产,无力履行赔偿义务,致使刑事被害人田某某及其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田某某的情况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随后快速申报流转,后经该县委政法委审批,向救助申请人田某某发放救助金2.2万元。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哪些条件呢?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温馨提示
如果您符合司法救助申请条件,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也可以到检察院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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