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推荐“私募”致客户损失215万 银行是否有责任?法院:承担20%损失

来源:中财网 2022-04-15 08:59:35

银行职员为个人获利,推荐客户投资致使亏损,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红·星资本局4月14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投资者程某等人在华夏银行(600015.SH)长安支行客户经理赵某的推荐下投资215万元购买了“私募产品”,最终全部“打了水漂”。随后,程某分别将客户经理赵某等人及该银行告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定,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当事银行则承担20%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该案与备受关注的“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案”有相似之处,而令储户和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是“银行员工被判刑后,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此次裁判文书披露的案件,或许可以提供一个参考。

投资者:银行职员推荐的“私募产品”不正规
215万元投资全部打水漂
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至2014年期间,程某在上述银行多次购买了职员赵某推荐的理财产品。

2014年,程某在赵某的推荐下,签订了《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并将215万元汇入元享同盈投资中心的账户上。

根据合伙协议,程某的投资期限12个月,预期年收益为11%。不过,2015年5月,约定的返还本金及收益的日期到期后,元享同盈投资中心并未向支付给程某。

程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原来,元享同盈投资中心由元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嵇某)、北京兴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嵇某)设立。2014年6月4日,元泰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登记存续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任何基金产品。2015年4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元泰公司提出的注销申请,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

这意味着,该投资中心推出的“私募产品”是有问题的。最终,程某投资的215万元全都打了水漂。


银行职员:向承受风险能力较强的客户推销
推销成功的佣金为投资本金的16%
随后,程某向银监会等部门举报,并向警方报案。随着深入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11年至2014年间,嵇某先后成立了北京中恒星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兴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元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合伙人先后成立了元享同盈、元亨同兴、元亨同益、元亨同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有限合伙企业。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嵇某伙同他人,以吸收有限合伙人投资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手段,通过打电话、发邮件以及当面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调查发现,嵇某共向181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4.8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9亿余元。其中,银行职员赵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26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000余万元。

调查中,嵇某供述称,吸收的资金均投资到了地产、酒店、无烟煤、废旧轮胎回收、早餐车等项目中,有的产生了损失。据称,他找到项目后,会告知华夏银行的客户经理赵某等人,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他打包给赵某等人的收益,根据投资金额不同9%至18%不等。2016年6月22日,他与投资人发生纠纷后自行报警到案。

赵某供述称,她选择的是以前做过华夏银行高收益产品、承受风险能力较强的客户,推销时会说明不是银行的产品,但收益不错、投资有保障,客户转账后她会收到投资本金的16%作为佣金。法院: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应承担20%经济损失
程某随后将银行客户经理赵某等人告至法院。

2020年7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嵇某、赵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同时,经与法院执行部门核对,预计退赔程某的金额为37908.96元。

此后,程某又将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告至法院,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私售“元享同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与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程某的投资损失,如银行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可以避免赵某上述行为的发生,故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上述过错行为与程某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向程某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42241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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