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女835万期货账户爆仓!期货公司被判巨额赔偿!发生了什么?

来源:期货日报 2022-05-08 05:02:40

拍案惊“期”

到底是保本理财还是期货投资?因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获利保证”,期货公司最终被判巨额赔偿。在原审判决被裁定撤销后,该案迎来大反转。日前,法院公布了该案件最新的一审结果。

投资者自称:买的是期货公司的存款理财却爆仓

根据焦某某的描述,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时年19岁的她反复多次推销XX期货公司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告知焦某某只要在XX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并将款项存入XX期货公司账户,即可获得年息百分之十二以上收益,并保证焦某某存款本金安全。双方约定,关于期货类交易,XX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焦某某指令为焦某某进行期货交易,XX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焦某某依XX期货公司要求将部分款项以保证金形式存入该账户,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将另一部分款项交于XX期货公司营业网点,XX期货公司向焦某某出具资金存款凭条,两部分款项共计8352495元,由XX期货公司进行管理。

随后,XX期货公司并未依约行事,而是将焦某某款项挪作他用,在未经焦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并将焦某某账户上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进行违规交易,致使焦某某的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

期货公司辩称: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

作为《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方签字代表以及后期纠纷处理时涉案营业部负责人的刘某某述称,焦某某与XX期货公司之间成立期货经纪关系,焦某某要求刘某某承担投资风险没有事实依据。焦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金融投资者,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和经验,应当自行承担投资亏损。

焦某某提交的欠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焦某某家属带人到XX期货公司找到刘某某,胁迫刘某某查询期货账户金额信息,胁迫刘某某根据其口述内容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否则焦某某将上告证监会等部门,且不允许刘某某离开办公室。刘某某为了公司正常经营,客户正常交易,为了维护XX期货公司名誉,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极度恐惧、恐慌的状况下,被迫写下欠条。该欠条并非刘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欠条内容与焦某某期货交易损失没有关系,与焦某某诉讼请求金额相差巨大,且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期货交易习惯。在被迫签下欠条后,刘某某曾到公安机关报案。

焦某某起诉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某某没有向焦某某承诺收益、违规操作,也没有接受焦某某的全权委托,不应当承担责任。

XX期货公司辩称,焦某某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与XX期货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焦某某、XX期货公司提交的《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存款资金凭条、交易结算单、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记录、期货监控中心调取的交易记录、焦某某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焦某某资金系进入其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期货交易,且最终因期货交易产生损失。

焦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刘某某存在代客理财行为。假设刘某某曾向焦某某承诺代客理财,该承诺也已超出XX期货公司的授权范围,且焦某某也没有理由相信XX期货公司存在该授权,既非XX期货公司的职务行为,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即使刘某某作为XX期货公司负责人存在代客理财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焦某某应该明知该等行为是XX期货公司明令禁止的,刘某某的行为已超出权限,其代表行为不对XX期货公司发生效力,不构成XX期货公司的法人行为。

XX期货公司不存在过错,与焦某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认为,在焦某某未主张过错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审查,法院应关注焦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风险的知悉和确认情况,XX期货公司员工,甚至是XX期货公司负责人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被认定为XX期货公司的管理过错。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后续情况。

期货和衍生品法小贴士

即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

第六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八条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一)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二)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五)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六)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七)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八)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九)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原审判决:期货公司无责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认为,关于XX期货公司是否向焦某某承诺有收益,因焦某某的该项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XX期货公司在焦某某开立期货账户时,明确告知焦某某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焦某某亦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故对焦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关于XX期货公司是否私自在焦某某账户内进行期货交易,因焦某某的该项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关于XX期货公司是否将焦某某的期货资金挪作他用,XX期货公司已经提交了交易明细,焦某某未能指出其向XX期货公司交纳的哪笔资金未进入其账户,亦未能指出其账户内的哪笔资金被XX期货公司挪用,其该项主张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基于上述认定,法院驳回了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波三折,发回重审后出现大反转

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裁定书载明:焦某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二审审理中,其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发回重审后,无论审理结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

发回重审后,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焦某某与XX期货公司之间是否有委托理财

焦某某与XX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焦某某主张其与XX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期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关于焦某某主张的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客户作获利保证问题。2013年8月15日,刘某某时任XX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为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以欠款人身份向焦某某的代理人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已入职XX期货公司,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某述称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但其主张的胁迫事由是客户表示将上告证监会等部门、限制刘某某离开办公室,该事由即使存在,亦不构成对刘某某的胁迫。此外,欠条和还款计划所载金额是否准确,不足以佐证刘某某被胁迫的事实主张。

四、XX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XX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负有选任和管理职责,应当监督其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法规、行业规则和合同约定,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入职XX期货公司,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和履行过程中向焦某某承诺获利和保本,是焦某某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委托XX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重要原因,焦某某最终遭受投资损失8 350 461.12元,而XX期货公司则因期货经纪行为而收取手续费2 323 381元。XX期货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向焦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焦某某在XX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向XX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XX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一审根据XX期货公司和焦某某的过错情况,结合XX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情况,酌定XX期货公司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1670092.22元。对于焦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焦某某依据刘某某出具的欠条、还款计划并结合刘某某的任职情况,主张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和履行过程中向其承诺获利和保本,在XX期货公司与刘某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刘某某未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的情况下,本院对焦某某的诉讼主张予以采信,认定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

第二,关于焦某某主张的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对焦某某关于XX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三、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焦某某签署的《客户须知》第一条明确载明: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据此,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或期货交易期间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该行为不仅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违背XX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刘某某在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时,亦明确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焦某某明知上述事实,且通过签署《客户须知》的方式向XX期货公司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故XX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作出获利保证的行为并不知情,而焦某某并无充分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理或代表期货经纪公司作出获利保证。综上,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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