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细则》规定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来源:广州日报 2021-11-03 10:54:47

11月2日,记者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获悉,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行为,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下称《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根据《细则》,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若股份转让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其一是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协议转让;其二是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三是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细则》规定,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北交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确认。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记者王楚涵见记者张文卓)

关键词: 拟转让股份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非法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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