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0亿元大案调解!却获得原被告共同致谢

来源:陕西法制网 2022-03-26 20:27:19

我为群众办实事!西安中院成功调解标的20亿元两起关联案件

获得原被告共同致谢

近日,因疫情影响,来西安中院办理案件的当事人还不多,但是,两起案件因巨额标的调解成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起给承办法官送来了同一面锦旗致谢,温馨一幕感动了很多人。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与被告榆林某光伏电力公司分别签订了《光伏电站工程承包合同》、《变电站工程承包合同和送出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原告完工交付了工程,并进行并网发电使用,被告欠付工程款、利息、融资成本等共计20亿余元,原告诉至西安中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灵活保全 善意执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但本案所涉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是发展清洁型替代能源的重要项目,对当地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如何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下采取保全措施?成为承办法官考虑的重要问题。经多方协调沟通,法官决定采取保全预期收益等财产,用“活封”来进行保全,替代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固定资产进行查封,从而在维护原告保全申请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告的经营影响,也为促成调解争取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

“请提供一下第三方股东会决议”

由于标的额巨大,在纠纷中双方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工程款给付上,承办法官敏锐地注意到,如果没有第三方股东决议,第三方承担的担保责任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导致调解失效,因此,法官及时对被告提出“请提供一下第三方股东会决议”,为案件填补上了可能存在的漏洞,使调解得以顺利进行。

“不把开发票写进去,我没法接受调解”

随后,被告提出了要把开具发票作为原告义务写进调解书,这下让法官犯了难:要求开发票是行政部门的权属范围,法院无权对开发票采取强制执行。可是被告表示:不把开发票写进原告需履行的义务中,我们没法接受调解。

眼看就要前功尽弃,法官认为,开具发票也属于正当要求,于是在调解书中表述为:在原告提供发票的同时被告支付垫资利息,灵活地将提供发票从一项义务变更为一个付款时的附带事项,这样既保证了调解书具有合法的强制执行力,也保障了被告开具发票的正当要求。

排除了明显的矛盾焦点后,调解工作终于可以正式进行,主持调解工作当日,从上午九点开始,双方当事人共计二十余人来到调解现场,每一项调解条款双方现场向所在公司汇报,公司的高层在当地开会确认,场面颇为壮观。经过审判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中午一点半左右,终于厘清了垫资利息的利率、计算时间及给付方式,双方调解成功。

此时,承办法官已经累得说不出话来,“每一项条款都需要发回公司确认,过程很艰难,不过能够服务碳中和与高质量发展国家大局,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让我觉得很有成就感!”她事后表示。

供稿: 西安知识产权法庭 郝杰

关键词: 承办法官 双方当事人 股东会决议 固定资产 争取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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