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虚构订单骗贷200万

来源:绥化检察 2022-04-11 10:48:58

被告人林某与他人组成联保组,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提供虚假贷款材料,骗取贷款200万。近日,大庆市高新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林某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出狱后,被告人林某在大庆经营一轮胎公司,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者。2016年3月1日,林某假借公司名义与大庆一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用途为购进轮胎,贷款方式为商户联保。

随后,林某与大庆一经贸公司、一科技公司成立联保组,相互承担保证责任,并交纳保证金400050元。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林某通过虚假轮胎订货单、订金收据等申报材料,最终获得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其经营的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查,自2016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1日,轮胎公司共还款961455.06元,其余贷款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8544.94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轮胎公司实际控制经营者,以欺骗手段为公司获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其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遂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银行1038544.94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林某以公司名义通过虚假轮胎订货单、订金收据等申报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构成了骗取贷款罪,给予定罪判刑,体现出严厉打击的司法态度。此案警示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人,伪造虚假事实贷款,最后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另外,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因此案被羁押前,虽然还因犯其他罪刑而被判处徒刑,但这起骗取贷款罪案件事发在2016年3月,故不符合累犯的要件,因此也就不具备法院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此提示,社会生活,诚信为本。虚构事实、编造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贷款的群众,应按照正常手续申请贷款业务,切莫听从某些“专家”的意见而“走关系”,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来源:新闻法治在线

来源:绥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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